(2017)闽0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财保7号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忠良,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系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庭社区华苑新村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09835477。法定代表人虞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限。我院于同年1月6日作出(2017)闽05财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同月18日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我院于同月18日作出(2017)闽05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同年5月26日,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我院作出(2017)闽05财保1号民事裁定并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达成《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同意抵房及按约定原则进行结算审核,但经申请人一再催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会议纪要》有关约定”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0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为担保人,并由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