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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阿毛与沈阳、沈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毛,沈阳,沈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406号原告李阿毛,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44年1月1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李阿毛之妻。委托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燕,女,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玲玲,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嘉业路河西80号1-3层裙楼。负责人张旭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毛与被告沈阳、沈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阿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阿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阿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阿毛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