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252王桂珍、朱永励申请刘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珍,朱永励,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朱永励,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杰,地址巴林左旗。王桂珍、朱永励申请刘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6)内04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给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桂珍、朱永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