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与乌鲁木齐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张映杰,乌鲁木齐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邵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映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玲,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何宏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映杰、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安和鼎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奕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