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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爱芳与程其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芳,程其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68号原告:李爱芳,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程其绒,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芳诉被告程其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