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爱芳与程其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芳,程其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68号原告:李爱芳,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程其绒,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芳诉被告程其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