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李正祥、郑巧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明,李正祥,郑巧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521号原告:王德明,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里仁街。被告:李正祥,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被告:郑巧容,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凤凰中路。原告王德明与被告李正祥、郑巧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德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德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德明负担。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