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天良、梁运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邵天良,梁运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民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格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天良,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运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盛财险山西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波,被上诉人梁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邵天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邵天良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608.6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梁云强赔偿。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邵天良已年满70岁,基本无劳动能力不应认定其误工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一审查明,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综合分析,对原告系农村户籍,在本村从事农林种植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加油票,无法证明系因该交通事故所产生,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关于鉴定意见书,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对评定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有异议,认为评定的三期时间过长,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18858.24元、内固定物取出费:8000元。2、误工费:原告虽从事农林种植,但未提供其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入状况,应按每天80元计算为:80元×180天=14400元。3、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认为应按每天101元计算,本院予以采纳。护理费应为:101元×90天=9090元。4、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为:50元×90天=4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23天=1150元。6、残疾赔偿金,应按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4元标准计算为:17854元×11年×10%=19639.4元。7、鉴定费3500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9、交通费1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为82237.64元(含被告梁云强垫付的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邵天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共计为82237.64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梁云强垫付的100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由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梁云强,综上,被告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72237.64元,直接支付被告梁云强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2237.64元、直接支付被告梁云强10000元;二、驳回原告邵天良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财险山西分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邵天良事故时已年满70岁,基本无劳动能力,不应认定其误工费之理由,因被上诉人邵天良一审中已提供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事故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直从事农林业种植。故一审认定邵天良的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审判员 赵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