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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桂珍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珍,王培进,唐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64原告:邹桂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王培进,男,现年40岁,汉族。被告:唐福全,男,现年53岁,汉族。原告邹桂珍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桂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邹桂珍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