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施情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施情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74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288号青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05541C。主要负责人:李国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福、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情谊,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施情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泉州分行的诉讼代理人郑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情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施情谊立即偿还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04551.56元,并支付光大银行泉州分行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金额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施情谊向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计6500元;3、若施情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有权从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施情谊设定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施情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为:施情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与施情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给施情谊助业房抵快贷贷款,贷款金额为42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7.6275%,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按月分120期偿还,并约定如出现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施情谊将房产为上述《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等,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015年6月18日,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就上述抵押物在晋江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他项权证。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施情谊发放了上述42万元贷款。但施情谊从2015年12月起,没有按时向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17年1月22日,施情谊尚欠光大银行泉州分行贷款本金404551.5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施情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光大银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一致。另查明,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于2015年6月18日取得他项权证,载明债权数额42万元。施情谊向光大银行泉州分行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表示该确认书明确的送达地址可用于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并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并明确上述文书到达或者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文书被拒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或收件人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施情谊向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出具的贷款借据载明,贷款金额为42万元,贷款发放日为2015年6月23日,贷款到期日为2025年6月23日,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7.6275%。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施情谊尚欠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04551.56元、利息36476.92元、罚息299.9元。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身份证、《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用途及资金支付申请表、贷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还款明细、个人贷款明细账对账单、借款欠款本息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相关证据业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与施情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光大银行泉州分行已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施情谊并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据此要求施情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光大银行泉州分行诉请施情谊负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500元,但仅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1300元,故本院仅对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300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施情谊自愿提供房产为光大银行泉州分行与施情谊形成的上述债权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若施情谊未能履行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的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施情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情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4551.56元,利息36476.92元,罚息299.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施情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300元;三、若被告施情谊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施情谊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7元,减半收取4008.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46.5元,由被告施情谊负担3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运霞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