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振海申请执行常双有、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海,常双有,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海,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干部,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常双有,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镇。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于振海申请执行常双有、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张文峰的工资偿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恢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