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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振海申请执行常双有、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海,常双有,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海,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干部,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常双有,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镇。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于振海申请执行常双有、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张文峰的工资偿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恢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