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3483王向楠与江苏纳百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楠,江苏纳百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483号原告:王向楠,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艳,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纳百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顾志锋,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向楠与被告江苏纳百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向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向楠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