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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晖与史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史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31号之三原告:陈晖,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史永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左权县。原告陈晖与被告史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晖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判长  张伟强审判员  杜宁光审判员  罗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晓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