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新浦东路以南荣昌花园荣昌广场A座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23074。法定代表人:林声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龙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长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9579421N。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斌,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经过慎重考虑,息诉服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7.5元,由上诉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彩审 判 员  邹跃光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