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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名林森木材经销中心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名林森木材经销中心,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名林森木材经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焦沙路南甲1号G-4-17号。经营者赵国华。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3层8A3177。法定代表人张广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184号裁决,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八千三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四百六十三元四角九分,并以四万八千三百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三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元八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益洋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