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张国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812号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12-6,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协信汽车公园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4891J。法定代表人:卢伟秀,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国良,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荣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