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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41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9469955-3。负责人:刘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商业大厦二层19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824089-1。法定代表人:蓝朔。被执行人:梁景和,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26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8389512。法定代表人:刘勇彬。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3区钢铁世界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118480-7。法定代表人:劳永雄。被执行人:曾兆忠,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勇彬,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劳永雄,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劳锦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56-58号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B座6号四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668739-0。法定代表人:何毅成。被执行人:蓝朔,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垫款本金9996675.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4年3月20日止为1.59元,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被告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梁景和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村路五金工业区的土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码为佛国土资南他项(2013)第05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对被告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82312.8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有多处房产(详见查询清单),其中被执行人梁景和有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村路五金工业区[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1501**],该土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已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仅需在首查封案件处理后参与分配即可;其他房产均已由其他案件首查封,本案则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多台车辆(详见查询清单),均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债务为本金9996675.01及违约金、诉讼费82312.8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4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荣审 判 员  许 润代理审判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慧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