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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蔡建清与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清,齐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民初799号原告蔡建清,男,58岁,1958年7月10日,地址:昌江区,被告齐华福,男,50岁,1966年5月23日,地址:上饶市婺源县,原告蔡建清与被告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华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建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齐华福在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据一张,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身份证、5万元借条及流水。被告齐华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齐华福经徐胜辉介绍,向原告蔡建清借款5万元,被告齐华福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3个月,当日原告蔡建清即向被告齐华福转账人民币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6年8月,被告齐华福向原告支付1万元用于折抵利息。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到期后应予以归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其逾期日本应从2015年5月16日起算,但被告齐华福在2016年8月支付1万元利息。故其逾期之日应从原告起诉之时起算,根据法律规定逾期利率为年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华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建清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止,利率为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告齐华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红助理审判员  聂宗宏审 判 员  程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