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和风与杨正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和风,杨正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001号申请人:吕和风,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杨正章,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人吕和风与被申请人杨正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和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正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镇中路117号的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正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权证号:00054360,1-1998-10-058)的房屋一间。上述保全数额以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有关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吕和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