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山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立海与张德来、丁伟、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海,张德来,丁伟,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海,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德来,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丁伟,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申请执行人丁立海与被执行人张德来、丁伟、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德来、丁伟、王俊未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立海与被执行人张德来在另案中[(2017)吉06执57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乙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