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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文龙与王宗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龙,王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龙,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宗卫,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朱文龙与王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宗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3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54,57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二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