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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曾翔、叶月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翔,叶月良,舒明荣,缪道岗,陈主风,林福来,方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曾翔,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法定代理人:曾某,男,系曾翔父亲,住江西省弋阳县。法定代理人:徐某,系曾翔母亲,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叶月良,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舒明荣,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是,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缪道岗,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陈主风,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林福来,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方春秀,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曾翔与叶月良等六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85757.5元,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1502.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