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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小科、李大相与石彦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科,李大相,石彦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83民初1339号 原告龚小科,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龚朝亮,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原告龚小科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大相,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争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原告李大相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彦宗,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136号。 负责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小科、李大相与被告石彦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独任审判,书记员郑亚晴负责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小科委托代理人龚朝亮、原告李大相委托代理人李争建与被告石彦宗、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8368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首先进行赔偿,对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核实,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合理合法损失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即被告石彦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龚小科、李大相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李大相的医疗费4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20元共计6391元;被告石彦宗为原告李大相垫付2000元;原告龚小科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原告龚小科的营养费750元。本庭予以确认。 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1、医疗费: 原告龚小科主张及证据:医疗费258574.05元,提交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和票据33张(外购药票10张)。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一张80元交通费票,病历取证费19.8元,2017年1月11号购买人血白蛋白480元无医嘱,病例中未显示,2017年1月16号骨康胶囊116.7元无医嘱,2016年12月24号人血白蛋白960元临时医嘱单显示作废,不予认可,2017年1月3号人血白蛋白1440元无医嘱,2017年1月4号健胃消食片8.55元无医嘱,2017年1月4号人血白蛋白用量显示10克而购买发票1641.03元,2017年1月12号无医嘱要求购买咳喘安口服液42.3元,2016年12月30号人血白蛋白、复方芦荟胶囊共计978元在医嘱中显示作废、胶囊无医嘱,2017年1月20号止速立效丸28元无医嘱,2017年1月20号止速立效丸、左氧复沙星38.8元无医嘱,上述无医嘱,不予认可,其他票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龚小科医疗费258484.25元,依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和票据确定,保险公司提出扣除80元交通费票一张,病历取证费19.8元一张,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外购药和血红蛋白费用,无证据提交,不予支持。 2、误工费: 原告龚小科主张及证据:误工费2833元,误工期25天,日113.3元,提交所在单位晋州市宏达安装维修队出示的证明一份,误工期主张原告住院期间的25天。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明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出具证明的相关规定,没有经办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误工工资标准同意按照农林牧渔业赔偿,误工期同意住院期间的25天。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龚小科误工费1355元,误工天数依据原告龚小科和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的住院期间的25天确定;误工工资标准因原告龚小科提交的误工工资标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林牧渔业标准确定日工资54.2元。 3.护理费: 原告龚小科主张及证据:护理费8258元,护理期25天,龚配佩日217元,龚召凯日113.3元,提交所在单位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各一份、提交无极县韶霞兽药经销部出示的营业执照(韶霞系龚召凯妻子)、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护理期认可25天,长期医嘱单显示家陪一人护理,我司认可一人的护理,我司在2016年12月23号去省三院探视原告龚小科当时护理人员是龚亮,认可龚亮护理,但是没有提交龚亮的相关证据,同意按居民服务业赔付,对原告提供的其他两人的护理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龚配佩无提交扣发工资证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也不能证明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龚小科护理费2300元,护理天数依据原告龚小科和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的住院期间的25天确定,护理人数依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确定为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护理工资标准因原告龚小科提交的护理工资标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日工资92元。 4.交通费: 原告龚小科主张及证据:交通费961元,提交票据25张。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停车场的票据、加油票据、长途客车票据不予认可,同意500元。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龚小科交通费961元,原告龚小科在河北医科大学××医院住院××于晋州市××村必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确定。 5.车辆损失费: 原告龚小科主张及证据:车辆损失费3000元,购车收据1张,车辆已报废。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公司核损数1850元。 被告石彦宗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龚小科的车辆损失费1850元,依据原告龚小科和保险公司双方同意的车辆维修费1850元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原告龚小科伤情未愈,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大相经济损失共计639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龚小科经济损失共计268200.25元; 三、被告石彦宗赔偿原告龚小科病例取证费19.8元; 四、原告李大相退还被告石彦宗垫付款2000元。 以上条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元,由被告石彦宗负担2662元,由原告龚小科负担1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亚晴 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 损失数额认定表 一、双方确认部分(李大相) 序号 损失项目 双方确认金额 1 医疗费 原告4271元 被告4271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1000元 被告1000元 3 交通费 原告200元 被告200元 4 护理费 原告920元 被告920元 5 合计 6391元 二、双方确认部分(龚小科) 序号 损失项目 双方确认金额 1 营养费 原告750元 被告750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2500元 被告2500元 三、法院认定部分(龚小科) 序号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依据及公式 1 营养费 750元 双方认可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500元 双方认可 3 医疗费 258484.25元 依据票据 4 护理费 2300元 25天×92元=2300元 5 误工费 1355元 25天×54.2元=1355元 6 交通费 961元 酌定 7 车辆损失费 1850元 双方同意 8 病例取证费 19.8元 19.8元 9 合计 268220.05元 268220.05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