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力等与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力,胡晓春,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10号申请人:薛力,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中江县。申请人:胡晓春,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78872693G。法定代表人:吴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薛力、胡晓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薛力提供中江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申请人胡晓春提供中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担保人胡盛文提供中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力、胡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薛力所有的中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申请人胡晓春所有的中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担保人胡盛文所有的中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案件申请���4520元,由申请人薛力、胡晓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