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越众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越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156号罪犯耿越众,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越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耿越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耿越众共获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越众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银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