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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80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系原告李某外甥女),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