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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合肥易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569号起诉人:云南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李薇起诉人云南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合肥易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会购平台委托开发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4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4月10日起自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会购平台委托开发合同》看,系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运用其专业技术开发会购商城综合管理平台、会购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因此,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