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汝某、肖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某,肖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汝某,男,200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肖风波,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汝某与肖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祝彦军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