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924林纪会与汤溢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纪会,汤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5924号申请执行人:林纪会,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丁友良,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溢涛,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林纪会与被执行人汤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汤溢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林纪会价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执行人汤溢涛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63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溢涛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的信息;2016年12月20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其下落,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诉讼委托代理人丁友良明确表示“我们也很清楚,本案暂无条件可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吧”。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汤溢涛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书,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2017年4月19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