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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忠诚、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诚,吴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忠诚,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住凤山县,被执行人:吴永建(曾用名吴永健),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凤山县,申请执行人崔忠诚与被执行人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忠诚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吴永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崔忠诚偿还借款20000元;2、负担(2015)凤民初字第96号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动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永健于2017年5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忠诚借款7000元后,剩余借款13000元被执行人吴永健自愿限于2018年3月30日前清偿。本院认为,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但因该案约定履行期限较长。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3执5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多文审判员  罗 焘审判员  黄荣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武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