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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力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力人,黄飞雪,张斌,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责人:任立谦,行长。被申请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雪。被申请人:张力人,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黄飞雪,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力人、黄飞雪、张斌、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6年3月16日该合同又展期至2017年3月1日。被申请人黄飞雪、张力人、张斌、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39974.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力人、黄飞雪、张斌、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39974.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作为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