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程传国、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国,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812号申请人:程传国,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被申请人:程春霞(又名程金明),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阳信县。申请人程传国与被申请人程春霞(又名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春霞所有的车号为鲁M×××××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价值883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春霞(又名程金明)所有的车号为鲁M×××××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