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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帅军与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军,赵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618号原告:王帅军,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灵,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菲菲,女,1991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军与被告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帅军负担。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