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杭州市富阳区。2017年3月1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徐某6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玲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6及其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庙村文化礼堂里,采用扑克牌以“加加宝”的方式与金某等人进行赌博。期间,因被害人徐某6用手机拍摄吴某等人赌博的场面而被吴某责骂,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随即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徐某6面部,致徐某6左侧三根肋骨骨折、前门牙断裂,后被告人吴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6的伤势构成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6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6的陈述,证人徐某5、金某、徐某3、陈某、徐某4、姜某、潘某、卢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6与被告人吴某自行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的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徐某6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损失的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渭军人民陪审员 章碧忠人民陪审员 陈增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韵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