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褚建中、李国强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建中,李国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建中,又名褚洪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淮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李国强,小名赖三,男,1965年12月18日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文盲,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建中、李国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作出(2017)豫16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褚建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4、5月份,被告人褚建中与许文涛(已判决)商议后,联系居住在周口市川汇区蔬菜乡李庄行政村水罐台村的被告人李国强,在被告人李国强家中开设赌场3天。许文涛多次拉拢多人在被告人李国强家中利用麻将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被告人褚建中负责购买用于赌博推饼用的麻将饼,并购买香烟和水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被告人李国强为许文涛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每日收取场地费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褚建中、李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文涛的供述,证人李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周口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讫凭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周口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2015年4、5月份,许文涛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将赌场迁至周口市常青街在水一方浴池,组织赌博有一周时间。被告人褚建中负责购买用于赌博推饼用的麻将饼,并购买香烟和水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许文涛多次拉拢多人在在水一方浴池利用麻将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褚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文涛的供述,证人王某1、胡某、党某、张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3、2015年4、5月份,许文涛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将赌场迁至周口市联盟新城小区2号楼12楼西户邓某家中,组织赌博有一周时间。被告人褚建中负责购买用于赌博推饼用的麻将饼,并购买香烟和水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许文涛多次拉拢多人在邓某家中利用麻将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褚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文涛的供述,证人王某2、李某、胡某、张某、邓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褚建中帮助许文涛上述三次开设赌场,时间长达十余天,许文涛等人累计抽头渔利达3万元以上。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以褚建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褚建中上诉称:认罪、悔罪,且已缴纳罚金,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关于本案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在川汇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豫1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褚建中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已缴纳罚金,原审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其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已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原审判决已给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建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李国强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褚建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敏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