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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心容、倪心宏申请执行祝炳和附带民事赔偿、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心容,倪心宏,祝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倪心容,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倪心宏,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祝炳和,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倪心容、倪心宏与祝炳和附带民事赔偿、罚金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经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判无期徒刑正在服刑中,应赔偿申请人倪心容526812元、倪心宏130470元及罚金2000元未履行,执行费8993元未缴纳。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