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903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750元及违约金、向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1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875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1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160000元(不含法院扣划执行款60331.44元,含案件受理费221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后放弃余下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二、双方同意,货款160000元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分别为: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7年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三、申请执行费3089元由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承担,已在法院扣划执行款60331.44元中扣除。现被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已交纳了最后一期执行款3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桂0903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二〇一七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