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德发、陈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发,陈安全,罗国华,杨兴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发,男,1967年10月25日生,壮族,河口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全,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口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华,男,197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河口县水务局职工,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荣,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福,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德发、陈安全、罗国华因与被上诉人杨兴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德发、陈安全、罗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