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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开科与杭州联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科,杭州联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970号原告:谢开科,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杭州联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86-4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邱宝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望、梁倩,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开科诉被告杭州联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开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开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开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