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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智慧与王二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581号原告张智慧,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二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慧诉被告王二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张智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