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有成、天津伊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缘路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成,天津伊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缘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72号申请执行人:郑有成,男,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伊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缘路分公司,住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3-1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福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有成与被执行人天津伊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缘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