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明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03号原告任明军,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恒飞,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明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