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9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兴成执行决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829执420号被拘留人:刘兴成,男,51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洪泽区三河镇新堡村一组。本院在执行赵文兵申请执行刘兴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成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兴成拘留十五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