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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正华、鲁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华,鲁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华,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鲁邦义,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华与被执行人鲁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鲁邦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正华2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鲁邦义居住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秭归县,本院委托秭归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