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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功祥、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祥,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功祥,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芝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功祥与滁州市金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