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傅洪刚与重庆永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梓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洪刚,重庆永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梓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395号原告:傅洪刚,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法定代表人:秦梓航。被告:秦梓航,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傅洪刚诉被告重庆永泰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梓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傅洪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洪刚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