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良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良薄,高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293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良薄,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满,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咏,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石良薄因与被上诉人高满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人状时,未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梅县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君健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沛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