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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天鸿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天鸿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天鸿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住所地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注册号52052560037525。经营者何丽,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纳雍县曙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天鸿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履行义务人民币4万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作出还款承诺,且由案外人纳雍县农牧局职工郝勇作为还款担保人,申请执行人何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案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