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46号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经编八路5号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87876729Y。法定代表人:陈江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法定代表人:李仙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