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仁钱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仁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仁钱,曾用名田仁权,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凤凰县看守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仁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湘312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田仁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田仁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认定田仁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仁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仁钱撤回上诉。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勤练审判员  杨向路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