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齐占明生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齐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760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国民被执行人齐占明本院在执行王国民申请执行齐占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查明齐占明在你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齐占明每月保留800.00元,余款全部扣留,直至扣清8753.98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